刚到烟台做司机,请问烟台的朋友,有哪些路段限制蓝牌货车通行的
刚到烟台,请问一下,烟台哪些路段蓝牌货车不让通行。 你看那条路宽 那条路就不让跑 版主调皮啦,一、大型货车通行管理
(一)大型货车包括:重、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轮式自行机械车。
(二)通行要求
1. 全天禁止通行路段
禁止通行时间:0:00—24:00。
禁止双向通行道路包括:黄金顶隧道、魁星楼隧道、塔山隧道、胜利南路隧道、南大街、大马路、二马路、海岸路、迎宾路、滨海北路、滨海中路、滨海东路(滨河西路路口以西路段)、通世南路(通世南路隧道南口以北路段)、蓁山路、化工南路、长安路、长宁路、府后路、双河东路、胜利南路(红旗中路路口以南路段)、滨海西路。
禁止由南向北通行道路包括:山海路(塔山隧道南口以北路段)、南迎祥路、迎祥路、青年南路(红旗中路以北路段)、胜利南路(环山路至红旗中路路段)、新桥西路、通世路(明珠山庄至双语小学路段)。
2. 高峰期禁止通行路段
禁止通行时间:7:00—8:30,16:30—18:30。
禁止通行范围:海岸路—滨海北路—滨海中路—滨海东路—滨河西路—科技大道—学院路—学院西路—轸大路—通林路—青年南路—港城西大街—冰轮路—只楚路—化工路—幸福北路—环海路(不含)—港湾大道(不含)—海港路—北马路—胜利路—阜民街—海关街—海岸街及上述区域内的道路。
3. 影响期禁止通行路段
禁止通行时间:6:00—22:00。
禁止通行范围:海岸路—滨海北路—滨海中路—滨海东路—滨河西路(不含)—科技大道(不含)—学院路(不含)—学院西路(不含)—轸大路(不含)—通世南路(不含)—港城西大街(不含)—化工南路—化工路(不含)—幸福北路(不含)—环海路(不含)—港湾大道(不含)—海港路—北马路—胜利路—阜民街—海关街—海岸街及上述区域内的道路,不含幸福南路路段(化工路至幸福西街)。
二、小型货车通行管理
(一)小型货车包括:轻、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二)通行要求
1.全天禁止通行路段
禁止通行时间:0:00—24:00。
禁止通行道路包括:南大街、大马路、海岸路、迎宾路、滨海北路、滨海中路、滨海东路(滨河西路以西路段),滨海西路。
2.高峰期禁止通行路段
禁止通行时间:7:00—8:30,16:30—18:30。
禁止通行范围:海岸路—滨海北路—滨海中路—滨海东路—滨河西路—科技大道—学院路—学院西路—轸大路—通林路—青年南路—港城西大街—冰轮路—只楚路—化工路—幸福北路—环海路(不含)—港湾大道(不含)—海港路—北马路—胜利路—阜民街—海关街—海岸街及上述区域内的道路。
3.影响期限制通行路段
限制通行时间:6:00—22:00。
限制通行范围:海岸路—滨海北路—迎宾路—观海路—红旗东路—红旗中路(含山海路至胜利南路之间路段以南的居民社区)—通世路—蓁山路(不含)—青年南路—新石南路—新阳街—白竹街—建设路—芝罘屯路—北马路—胜利路—阜民街—海关街—海岸街及上述区域内的道路,及红旗西路东段(黄金顶隧道西口以东部分)。
影响期小型货车按号牌尾数分单、双号通行(0或字母视为双号)。
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通行管理
禁止通行时间:0:00—24:00。
禁止通行范围:海岸路—滨海北路—滨海中路—海越路—港城东大街—迎春大街—观海路—红旗东路—红旗中路—红旗西路—化工路(不含)—幸福中路—环海路(不含)—北马路—胜利路—阜民街—海关街—海岸街及上述区域内的道路。
四、拖拉机通行管理
禁止通行时间:0:00—24:00。
禁止通行范围:海岸路—滨海北路—滨海中路—海越路—港城东大街—港城西大街(不含)—冰轮路(不含)—只楚路—化工路—幸福中路—环海路(不含)—北马路—胜利路—阜民街—海关街—海岸街及上述区域内的道路。
五、其他管理规定
(一)集疏港车辆和其他需要进出市区的货运车辆,高峰期请绕行环海路、沈海高速公路、荣乌高速公路,影响期可绕行环海路、幸福北路、化工路、只楚路、冰轮路、港城西大街、通世南路、轸大路、学院西路、学院路、科技大道、滨河西路等外围非限制通行路段。
(二)市区重点工程施工车辆,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及民生保障物品的车辆,确需通行禁行区域的,由拥有运输资质的企业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环保检测副本以及运输需求证明等材料,到市交警支队申请办理相关通行证。限行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所有车辆,可持上述材料到辖区交警大队申请办理。
(三)申请办理机动车通行证的货运车辆,必须审验合格,且无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驾驶员必须无违法未处理、记满12分未学习及两次以上驾驶货运车辆超载或严重超速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形。
六、路面限行交通标志指示与本通告不一致时,以交通标志指示为准。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八、本通告自2017年4月20日起施行,之前限行要求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017年4月14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