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找回密码
 点这里注册
查看: 125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以案释法|为蹭热度捏造谣言 自食其果!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8-9 08: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点这里注册

x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网络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随着网络的普及与发展,一些人为了博眼球、蹭热度,肆意制造和散布网络谣言,误导公众、舆论,殊不知终将自食其果,付出相应的代价。
part 01案件回顾
近日,莱山网民刘某为吸引眼球、博取关注,通过自媒体账号发布不实信息,引发网民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莱山分局网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part 02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part 03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环境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对网上各类“博眼球”信息,网民要加强鉴别、识别,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点这里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社区地图 | 删帖帮助 | 手机版

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鲁ICP备05034347号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05号

免责声明:本网页提供的文字图片及视频等信息都由网友产生,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